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学分制度实施方案 (试行)

来源:本站2020/3/3 15:09: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体育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职业教育与其它类型教育的沟通和衔接,促进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的建立,学院试行学分制。试行学分制是我院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为统一各系试行学分制的基本要求,使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教育部20193月出台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教20条)文件第八条文件精神,借鉴同类院校的经验,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而制定,适用于我院各类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 各系应根据试行学分制的要求,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教务处留存。

第五条 课程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两类。

    (一)公共课:包括军训、思政课、美育课程、大学语文、大学英语等文化素质课程和综合素质课。

    (二)专业课:专业课分为专业理论课和专业技术实践类课。

第六条 公共课和专业课应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规定,并遵循课程的内在关系科学、均衡设置。选修课原则上相对集中安排时间开课。

第七条 一般课程以16课时为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周1学分计;形势与政策计每学期计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计3学分;军事训练计2学分;军事理论计2学分。

第三章   学分转换、奖励与免修

第八条  学生在校外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转换为本院相应课程成绩及学分。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退役军人、下岗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执行灵活学制,生产实践经验可作为冲抵学分的项目,经申请并审核后获得相关课程成绩及学分。

第十条 按照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役军人可免修军事训练、体育与健康等课程,经申请并审核后获得成绩及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学院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奖励学分形式予以认定。学生可用奖励学分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第十二条 学分转换及奖励按照《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学分转换及奖励办法(试行)》执行。符合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条件的学分奖励按照《山西体育职业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学分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除申请学分转换及奖励的免修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小于60分则不得学分。学生考试成绩不合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合格,以补考实际成绩记载(加注“补考”字样),并给予该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其他事宜按照《山西体育职业学院考试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毕业、结业

第十五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课程的学习,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两年制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为100学分;三年制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为130学分;四年制本科最低毕业学分要求190学分。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后,原则上以学年学分制管理。积极试行弹性学制,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原则上,两年制、三年制、四年制学生全学程的学习时间分别可放宽为四年、五年和六年。

第十七条 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应鼓励选修第二专业和其它课程,经学校批准可提前参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创业锻炼和普通高等学校对口单独招生考试。

第十八条 对于在规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学校承认的相应课程学分,学分修满者即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后采用学业警告、转入下一年级和退学制度,具体由系部实施,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存在补考未合格课程时,在修习高年级课程的同时,也可以修习专业群相近专业同类课程以获学分并申请进行学分转换。

    第二十条 转学、转专业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课程设置模块承认已修学分;转专业后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学生成绩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有关学生成绩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晋体职院教〔2019〕21号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学分制度实施方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