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来源:本站2019/11/24 21:41: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学院行政工作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布署落实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主持。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组成。院办公室及议题有关的行政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党委领导和党务部门干部参加。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依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时间由院长确定,遇有工作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涉及全院工作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应事先向院长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征得院长同意。

第七条 研究涉及与会人员个人重要利害关系内容的会议,当事人及其主要亲属应当回避。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保密原则,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组织原则,对会议所讨论的保密问题严守秘密。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会务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办公室汇总,报院长审定。重要议题由院长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再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日常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事先未列入议题的事项,原则上不临时动议。确需会议临时讨论决定的,由会议主持者安排。

第十二条 凡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在提出问题和汇报事项的同时,有详实的分析并提出解决和处理问题的方案和意见。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交院领导,事先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三条 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分管院领导汇报,业务性强的议题可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汇报议题必须做到事实情况清楚、政策依据准确,处理方案有相应的分析论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形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和问题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遇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院长办公会决定时,必须经院长同意,交办公会议复议。

第十六条 会议决议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督办结果要向院长汇报,必要时应写出专题报告。

第四章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按照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