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2019/7/11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良好的校园风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取得山西体育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大中专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视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5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条 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

()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违纪行为;

() 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违纪行为;

() 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违纪行为。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年。留校察看期内没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或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应开除学籍;

() 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且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违纪或违法行为。

第五条 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未满即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待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或留校察看期间居住所在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学生处研究并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换发毕业证。

第六条 对因触犯国家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学院应同时给予其纪律处分:

() 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经审查无违法责任者除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在学院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在学院内公开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 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或大小字报者;

() 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

() 在学院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第八条 打架事件责任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 肇事者(指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者)

因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侵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策划者

组织、策划打架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2.持器械打人或纠结其他人员聚众打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打架者同时又是肇事者或策划者,加重一级处分。

()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因提供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事件的责任者违反此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具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辱骂、威胁他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有价证券、证明信等各种票证以及伪造成绩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碍学院管理人员正常工作者,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并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并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参与走私、贩私、非法经商,触犯法律、法令、法规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正常教学期间凡学院已统一安排住宿的在校生,不得私自在学院外租赁房屋或在学院外住宿。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学院外租房住宿或夜不归宿不听劝阻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款物外,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非法所得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非法所得价值在200元(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非法所得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学院保卫部门确认有偷窃、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纪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为偷窃、诈骗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学生在校期间一律不许打麻将,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给予记过处分;

()凡用麻将、扑克或其它工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依法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围观赌博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下列处分:

()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侮辱异性,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在学院内非法同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卖淫、嫖娼事件的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传播、观看淫秽书刊、录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破坏物品的价值少于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破坏物品的价值在50(含)—100元(不含)之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破坏物品的价值在100元(含)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责任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在校园内酗酒,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在校生喝酒者,视情节缓发毕业证6个月至1年;

()在教室、会场、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可给予警告处分;

()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启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公共场所以起哄,故意扰乱正常秩序,视情况给予警告处分;特别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在公寓内私自留客,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私自留宿造成行窃、诈骗或其它违法违纪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从教学楼、公寓楼上向外乱扔杂物、乱倒脏水者,给予通报批评或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向外摔掷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公寓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等妨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者,除没收工具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公寓内未经允许接电源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起火灾,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纪律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对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未造成较大影响的,或无故不参加1-2门课程的考试,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无故不参加3门及3门以上课程的考试,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有夹带资料、传递纸条、交换答卷、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答卷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冒名代考者,代考和被代考双方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无故旷课者,按下列情况处理:(以历学期累计)

()旷课10学时到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学时到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学时到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50学时到72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72以上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学生请销假制度》,擅自离校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离校时间每增加2天,加重一级处分 (离校天数以连续天数计算)。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校,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予以处分:

()违纪后能主动向班主任或学院有关部门及院领导如实说明错误事实,认错态度诚恳者;

()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纪情况,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三)违纪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控制事态恶化,减小损失或减小不良影响的;

(四)过失行为造成违纪后果的;

(五)被他人胁迫参加较轻的违纪活动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2种以上故意违纪行为或同时违反本办法2条以上者;

()侮辱、殴打教职工及学生干部者;

()己受过纪律处分者(不论何原因)

()纠集学院外人员到学院内违纪违规者。

对以上违纪者,可从重处分,若情节特别严重,可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学生因违纪第三次受纪律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限制: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1年内取消其各类奖励的评比资格(从处分之日算起)

()获准贷款者,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降低一个等级批准贷款;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申请贷款资格;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离校前必须一次偿还全部贷款;

()凡受处分者,1年内无权享受减免学杂费和困难补助的待遇。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明确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学生违纪行为在学院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教学系(部)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学生违纪行为超出本系(部)职责范围,涉及到其它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会同学生所在教学系(部)协助调查取证;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所在系(部)和学院有关部门须配合司法部门调查。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

()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根据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的意见研究决定。

()给予违纪学生留校查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以学院名义公布。

()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教学系(部)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签写意见,然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公布。

()学生毕业前解除留校察看需要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系(部)提出建议,报学生处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凡在学院统一安排的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经教务处确认、通报,对其相应的处分即行生效。学生处负责按本办法有关条款直接办理处分手续,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学生所在教学系(部)在接到学院有关部门对违纪学生的通报后3日内,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拟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教学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批准;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教学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教学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在宣布前,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如本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接到申诉后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下达后,学院将公布处分决定并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处分材料包括:

1.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

2.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

3.各级负责部门研究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文字要清楚、规范。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内应填写召开会议的时间、规格、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填写时间;

()处分决定应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决定处分的会议时间、规格、依据和种类;

()处分决定一律由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打印材料,加盖公章,分别呈送有关部门;

()学生处存档材料包括:处分决定(包括教学系部处理意见)、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本人书面检查及有关调查材料各1份。

第二十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各教学系(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要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